总经理:
我叫丁,女,收银员,身份证号:x年10月15日出生(26岁),于XX年6月1日招聘进入X有限公司,现在因个人原因不愿意继续从事商品经济收款管理工作。因此,我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向公司劳动人事部门递交‘辞职报告’,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提前30天告知X有限公司,30天期满次日起即XX年6月25日星期四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特此报告
此致
敬礼!
报告人:丁(亲笔)
日期:XX年5月25日
主送:
存档:丁(报告人留存)
手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