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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F21-20__-12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WF21-20__-12 合同编号 鉴证编号
安 徽 省
小 型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承 包 合
发包方
(建设单位):
承包方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签订日期:
安 徽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安 徽 省 建 设 厅 监制
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责任,按质、按量、接时完成建筑安装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范围和内容:
四、工程总造价: 五、质量等级:
六、开工日期:全部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验收。
第二条 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下列第
1、按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加政策性调整结算;
2、包工不包料;
3、按实结算;
4、其他。如采取全部包干金额,一般不得调整。但遇设计变更或政策性调整引起设备、材料价格的调整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调整合同工程价格。
第三条 价款支付与结算
一、开工前,发包方应按建安工作量的 %预付工程备料款;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七日内甲方支付预算工程款总价的50%:
三、审计局审计后七日内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5%。其余5%尾款,待工程保修期满后结算;
四、由于工程内容变更而引起的增减价款按变更协议签证手续,其 中增减费用,于竣工时结算并报送审计;
五、结算依据:
第四条 工程变更
本工程在施工中,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如确需变更时,应由建设单位报原设计单位签发变更通知(文字、图),双方签证协议后通知有关单位,方可变更,变更时必须在该工程施工前进行。
第五条 工程验收
一、 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建
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二、 工程施工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试 压、试水、抗渗等记录。工程竣工质量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甲方须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方可使用。
第六条 保修条件及期限
工程保修期为壹年,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乙方无偿保修,其保修条件、范围和期限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
第六条 双方责任
甲方:
一、工程开工前,应交给乙方施工图纸 份,地质勘察报告
二、做好施工区域内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及地下原有管道、电路及其他障碍物的清理迁移工作;
三、依照城市规划及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应办的手续;
四、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设备;
1、包工不包料工程,甲方应负责把材料运至现场,按乙方指定位置堆放。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制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如施工材料供应不及时,应在 天前通知乙方,否则应承担停工待料损失,并须延工期。
2、包工包料工程,经双方协议应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详见附表
二)。
乙方:
一、根据甲方按合同提供的建设工程、文件、图纸、资料和有关规定等,及时编制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二、负责施工现场布置,指定电源、水源、道路和材料堆放位置;
三、及时向甲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 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作业施工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供应由甲方供应的材料、配件、设备的供应计划。
四、严格按照施工图和技术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并交付验收;
五、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供施工过程中一整套资料交给甲方;
六、已完工的房屋、建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现场。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全全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三、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甲方的责任:;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三、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四、乙方验收通知书送达3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五、不按合同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规;第九条
一、工程质量不符全全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 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三、 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本合同中第九 条关于建设工期提前或拖后的奖罚规定偿付逾期罚款。
甲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 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 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停工、 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构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乙方验收通知书送达3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不按合同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规定的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
第九条 奖罚规定
一、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每逾期一天按该项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违约金。
二、由于甲方要求提前竣工,而乙方又采取措施提前功的,每提
前一天由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造价的万份之 奖励。特殊的要求的要单独付包干措施费 元;
三、本工程质量的奖罚幅度,质量评定合格不奖不罚,符合优良工程标准评定,按工程造价 %奖励。不符合标准的按工程造价的 %罚款。
四、在建设中以提交设计施工图开始,甲乙方双方或第三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同意采纳后,从节约投资金额中提取%奖励建议方;
五、各种应付款项,甲乙方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如逾期不付除偿付银行利息外,责任方每天按未付款总额万分之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六、乙方在工程竣工前十日,书面通知甲方届时验收,如果甲方不能按时组织验收,必须提前通知乙方另订日期,但甲方须承认竣工日期。如无故不按时参加验收,所造成的管理费用和各项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另每天按工程合同造价万分之约金。如按乙方通知验收日期甲方组织验收时,乙方尚未完成合同规定全部内容按上述同样校准付给甲方违约金。
七、其他奖罚,甲乙双方另得补充。
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乙方应文明施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加强建设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建筑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甲方指定 为工地代表
乙方指定 为工地代表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合同须经当地建筑管理部门审查签章;由建筑物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后生效;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议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一式份,甲方双方各执正本两份。副本分送甲方双方各有关部门备案。
由甲方负责供应的设备和材料表
(表二)
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2、质量保修期;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2)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
2、质量保修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1 年;
(3)装修工程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及供冷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起。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3.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筑业管理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