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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转租他人房屋出租合同 篇8

2024-07-18 来源:星星旅游

  出租方(下称“甲方”):

  承租方(下称“乙方”):

  鉴于:

  (1)甲方拥有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567号研发测试中心、579号光盘车间(“福光工业园”)内所有房屋建筑物的完整产权,拥有法律、法规所赋有的一切房产相关权利;甲方对上述真实性承担完全责任。

  (2)乙方为独立法人,拥有法律所赋有的独立从事民商事活动的权利和能力;乙方对上述真实性承担完全责任。

  (3)甲方愿意将“福光工业园”内部分房产租赁给乙方,乙方愿意承租该房产。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同意就有关房屋租赁事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一、租赁房产及租赁面积:

  1、甲方愿将座落于 (见附件一: )出租给乙方,乙方对该房屋状况做了充分的了解,对本承租的物业进行详尽和充分的了解和实地勘验,对承租物业系为全新合格品予以无保留确认,对承租物业的配套设备、设施、价格、承租条件予以充分了解,乙方对此表示非常满意并全部予以接受,愿意承租该房屋。

  双方以实地测量的面积为基础,加上公摊部分,双方确认 租赁面积为 平方米。

  二、租赁用途:

  双方约定:

  (1)乙方将房屋用于工业厂房及办公使用;

  (2)该房产不得用于法律、法规所禁止或限制的活动,不得用于厦门市政府在厦门本岛内限制的产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有污染、有气味、有污水废气排放等限制性的项目(产业);

  (3)乙方承租的房产仅限于乙方自身使用,不得用于转租;在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租房合同之前,甲方不承认第三方的承租人身份;

  三、租赁期限:

  起至 20 年 月 日止。

  四、租金及付款方式

  (1)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或管理公司全额缴纳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如有)。

  (2)租金每 支付一次,租赁原则为先付租金后入住。

  研发测试中心部分:

  ①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单位租金为元每平方米每月,即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租金合计人民币 (¥ 元);

  ②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单位租金为 元每平方米每月,即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租金合计人民币 (¥ 元);

  ③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单位租金为 元每平方米每月,即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租金合计人民币 (¥ 元);

  ④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单位租金为元每平方米每月,即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租金合计人民币 (¥ 元);光盘车间部分:

  ①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单位租金为 元每平方米每月,即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租金合计人民币 (¥ 元);

  ②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单位租金为 元每平方米每月,即月租金为人民币 (¥ 元), 租金合计人民币 (¥ 元);

  (3)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支付一次,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给付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以后每个支付周期末的十五日前支付下一支付周期的租金。乙方应将租金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内。未按本约定期限支付租金、管理费、损坏赔偿费等乙方应支付费用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停水、停电、限制进入等措施,乙方不得有异议。如乙方超过本约定期限三个月仍未支付租金或相关费用,乙方授权甲方可对其在承租房产内的物品行使留置权。

  (4)以上租金不包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车位费;也不包括税费,如需缴交税费或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应由乙方缴交的费用,乙方应无条件承担。

  五、押金

  1、乙方同意在支付第一笔租金同时交付房屋租赁与物业管理费押金,该押金数额等于 个月的租金,金额为人民币 (¥ 元);如需装修,则应支付装修押金 万元(¥ 元),如装修造成对工业园内任何损坏,则甲方有权从装修押金中直接扣除款项用于修复,不足以修复则乙方应予补足,装修押金在乙方装修完毕后无息退还给乙方。

  2、在本租赁合同履行期间,若因乙方违反本租赁合同的规定未依约交纳租金和其他费用,或乙方人员人为因素,对该房产、及该房产所在大厦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害,给甲方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则甲方有权从租赁押金中直接扣除予以补偿,并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向其发出的扣除通知后15日内将租赁押金予以补齐。押金不足时,甲方将通知乙方要求补足,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5日内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3、当本租赁合同期满时,乙方应将该房产及设施完整交还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在乙方已按合同缴清应缴纳费用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租赁押金(不计利息)如数归还乙方。如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缴清应缴纳费用,则甲方有权在扣除相应数额后,将租赁押金余额退还乙方;押金不足时,甲方将通知乙方要求补足,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15日内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4、若乙方未能依上述约定履行双方对押金条款的规定,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责任。

  六、管理费及其他

  1、该房产租赁期间的其他与该房产承租使用相关费用由乙方按照《福光工业园物业管理公约》(下称“管理公约”)的规定以及福光工业园物业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按时如数缴纳。

  2、乙方租赁期间的水电费据实结算并承担公摊部分,经甲方核算并将核算结果交由乙方后,由乙方将款项交付给甲方,甲方或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对相关部门进行结算;水电费用甲方无须再出具任何发票、票据给乙方。若乙方未能及时缴交其应付的水电费,则甲方在通知催促无效的情况下,可随时切断其水电供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在本合同生效期间,乙方所承租的楼层的进出口通道由甲方指定。乙方在装修时不得改动,如须改动应征得甲方、物业管理中心的同意并取得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

  4、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该房屋交还时,乙方不得要求甲方给予装修补偿。乙方应负责对其进行装修时所产生的建筑垃圾予以清理,多余的建筑材料予以搬除,不得占用公共区域。

  5、有关供电的约定:若乙方承租部分厂房,则甲方提供在厂房低压配电室一个或多个带单独电表的馈线开关,开关后电缆及照明箱、动力箱由乙方自行负责;则乙方应根据国家、地方相关规范及规定进行安装和施工,并对其使用及维护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具体电费由物业管理中心根据电表按实收取,并且乙方应承担其馈线开关相应容量的占容费(电费单价及占容费依据电业局相关规定及提供相应月份的电费清单核算)。若乙方承租部分写字楼,甲方提供乙方承租范围内一个或多个电表,具体电费由物业管理中心根据电表按实收取。

  6、有关供水的约定:若乙方承租厂房,甲方在乙方承租范围内洗手间入水口安装水表,该水表专用于乙方用水的计量,具体水费由物业管理中心根据其相应水表按实收取(水费单价依据水务集团相关规定及提供相应月份的水费清单核算)。若乙方承租写字楼,按所租面积在本层所产生的水费中按面积公摊。

  7、乙方应确保其装修工程不会对承租房屋和大厦结构以及设备等造成任何破坏,且不会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大厦或正常使用单元房屋。如因乙方委托的装修公司违反规定,乙方应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8、若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对承租房屋的玻璃幕墙、建筑结构或中央空调系统等造成损坏的;或因乙方自行安装电气、设备和管道、线路使用不当、维修不善;或因装修产生各种污染而造成损失、赔偿或法律诉讼等相关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和承担。

  七、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本租赁合同,《管理公约》及管理公约制定的一切有关管理该房产及大厦规章制度的规定,合理使用该房产及福光工业园厂房的公共部位与公用设备,乙方同意遵守管理中心制定的《管理公约》或其他相关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乙方有必要适当的采取预防措施,以防该房产遭致破坏。

  3、因乙方对该房产使用、管理、维修不当而致该房产受到损坏时,乙方在房产受损一周内通知甲方及管理公司,并应承担由此而致的修缮费用及赔偿费用。

  4、除得到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改变该房产用途或将该房产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与他人使用或共同使用该房屋。对于所承租的房产,乙方不得用于抵押或以业主身份对外宣传、许诺等引发他人对产权产生歧义、误解等行为。若有上述事项产生,所引发的后果概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并保证,在乙方承租期间不会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物权受到任何损失和影响。

  5、乙方同意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经事先通知并得到乙方同意后进入该房产巡视、检查该房产内部各部分状况或处理紧急事项。若有需要由乙方负责进行维修的情况,乙方根据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的要求立即自行出资予以维修,否则,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代为维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未经同意而进入乙方所租赁的房产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追索赔偿。

  6、事前未经甲方和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产的结构作任何更改,亦不得将该房产内的固定装置与设备擅自移动或拆除。也不得于该房屋内安置、堆放、悬挂任何物件以致超出该房屋的承重限度。乙方对该房产的装修以不损坏该房产整体结构和设施为原则。乙方若有违反上述约定,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7、租赁期满,乙方如欲续租需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通知,双方另行议定续约事宜并签署新租赁合同。

  8、因乙方对该房产使用、管理、维护不当等原因而致使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时,乙方自行解决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并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损害赔偿后果。

  9、租赁期满,乙方需将自已的所有财产与自置的设备、物品搬出该房产,且将清洁整齐、状态完好的该房产交还甲方;若因乙方拆除、搬迁等原因而致该房产内、外遭受损坏时,乙方需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相应的损失。

  10、乙方的员工、员工亲友、访客及其受许可人在使用、管理、维护该房产过程中的失责行为、违约行为、侵害行为,均视作乙方自身的行为,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11、乙方不得擅自在厂房外部及顶部、写字楼外部及顶部或工业园园区内任何建筑物外体悬挂有关公司标识、公司旗帜、广告等,所有广告位的使用、收益等权利均归属于甲方。本出租物业不提供也不允许承租方悬挂旗帜、旗号等。

  12、乙方同意其公司名称及所在楼层的标识由甲方统一制作,并统一规划安置,除此之外,在乙方承租范围之外的所有区域,乙方不进行公司名称、标识等的设置。

  13、若乙方与其所雇用员工之间发生矛盾或者纠纷,乙方不能影响到甲方或者工业园区内其他租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乙方应对其所雇用员工在工业园区内一切言语与行为负无限连带责任。

  八、出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合理保证该房产的通水通电,如遇电业局、水务局等公用事业单位停水、停电所产生的影响与甲方无关。

  2、因非乙方责任而致该房产的屋顶、主要结构、地板及排水管道、煤气管道、电缆等固定装置和设备损坏时,甲方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在出现以上情形的损坏时,乙方在一周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并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安排修缮工作。

  3、甲方可在租赁期满以前二个月内,在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陪同意欲承租该房产的人员进入该房产内进行察看。

  4、在乙方违反本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详见违约责任),甲方予以纠正并要求赔偿。

  5、若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与解除后十日内,乙方仍未将其全部或部分私有财产和自置设备、物品搬出该房产,则作乙方放弃权利处理,届时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委派人员将乙方的上述财产与物品予以处理,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如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应由乙方予以承担。

  6、甲方有权授权代理人并由甲方授权的代理人代为交付该房产、收回房产、收取租金及行使甲方赋予的其它权利。

  7、如果甲方向第三方转让该房产(或其任何部分),甲方在两周内通知乙方。在此种情况下,乙方具有与其他客户相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第三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的权利。在该种情形下终止本租赁合同,不视为甲方违约。

  九、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暴雨、大火、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而影响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租赁合同或不能按本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本租赁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该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议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

  十、违约责任

  1、双方同意遵守本租赁合同的规定,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相关事项、条款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该损失应由双方商定,双方无法商定的可经法定部门或权威机构确认。

  2、本租赁合同所定租期开始后,若甲方单方终止本合同,不让一方入住的,则甲方需向乙方返还其所收取的押金;乙方单方终止本租赁合同,乙方已付的押金不予退还。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对租期和租金的变更均应双方协商一致,并由违约方赔付守约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乙方负责人 周志强 (身份证号码: )对房租的支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若乙方未能依约按期向甲方支付租金或租赁押金,则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通知乙方立即予以缴付。乙方逾期10日内未能缴付租金或租赁押金,乙方须按延迟缴纳天数按每日百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缴纳滞纳金;如乙方逾期20日仍未能缴付,则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并视作乙方单方终止本租赁合同,乙方已付的租赁押金,甲方将不予返还,并有权留置乙方存放于标的房屋内的一切物品。

  4、除上述第3款规定外,乙方违反本租赁合同的规定,经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通知其更正后10日内仍未更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并视作乙方单方终止本租赁合同,乙方已付的租金押金,甲方将不予返还。

  5、乙方在承租期间,对原有用途作了变更,变更后的项目存在与租赁用途中禁止的情形的,视为乙方违约。

  十一、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 本租赁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和管辖。

  2. 凡因执行本租赁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租赁合同有关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出租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附则

  1、若本租赁合同的部分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时,则本租赁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任何一方仍需履行该租赁合同其他条款。

  2、凡有关本租赁合同的通知、请求或其他通讯往来,需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印鉴为准。

  3、本租赁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租赁合同的附件以及经业主授权通过的《福光工业园物业管理公约》和管理中心关于管理福光工业园和该房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租赁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4、本合同及相关附件文本取代合同双方之前的沟通、交流、承诺、信函以及其他表述的内容,所有与承租相关事宜均以本合同及相关附件文本为准。

  5、本合同的相关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6、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7、本合同于厦门市思明区签订。

  8、本合同中有关“福光工业园物业管理中心”的单位名称为暂定名称,最终应以

  甲方或甲方申报核准后的名称为准。双方约定,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无论与本合同叙述的名称一致与否,均不影响本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9、本租赁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租赁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年 日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