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便于丢失矿灯者不影响上班和办理补发矿灯牌手续,特定以下办法。
第二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矿灯丢失后,必须及时向灯房报告,灯房要立即登记,以防他人拾到后持灯牌冒领矿灯。
第二条灯牌丢失的当班,由本人所在队的队长开证明条,灯房验条后,方可发灯。并将证明条存入灯房。证明条一式两份,一份作为灯房存根,一份为发灯凭证,证明条有效期一般为一天,本人下班后应及时补矿灯牌,由灯房验证后,应将临时证明条存根退还。
第三条补发正式矿灯牌手续,由本人持临时证明条到机一队办理,机一队开出单据,由本人持单据到财务科交款后井上运行队见财务笠的收款签章后,方可补发灯牌。补发矿灯牌一个,交款一元。
第三章损坏矿灯处理办法
第一条损坏矿灯者,按矿灯成原价的'50%赔偿(特殊情况例外)办理赔偿手续由机一队负责,顺序是:损坏矿灯者到井上运行队开出赔款单据,到财务部签章,再由机一队验证后,可配给新矿灯。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