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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 篇8

2024-07-18 来源:星星旅游

  认定工伤决定书

  X人社认字[20xx]1-126号

  申请人:

  xx有限公司 职工姓名:王某某 性别:女 年龄:40 工种:操作工 身份证号码:0000000000000 用人单位:xx有限公司事故时间:20xx年6月2日 事故地点:胶州路安慧南区西门门口处 诊断时间:20xx年6月2日 受伤部位:头部、左侧肢体 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20xx年6月2日,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行至胶州路安慧南区西门门口处与一辆行驶至此的小轿车相撞,导致受伤。当日,王某某被送至xx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经xx市人民医院确诊为:左肱骨外髁撕脱骨折,脑外伤反应,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xx年6月15日,我局受理xx有限公司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xx年6月2日12时30分许,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行至胶州路安慧南区西门门口处与一辆行驶至此的小轿车相撞,导致受伤。根据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第370502420xx025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某在此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当日,王某某被送至xx市人民医院进行治2 疗。后经xx市人民医院确诊为:左肱骨外髁撕脱骨折,脑外伤反应,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综上所述:王某某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xx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