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员工因病假或事假超过一定天数而无法享受年终奖的规定是否合适。从法律角度来看,年终奖是单位提供的福利,并非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因此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此规定。但是,从经济角度来看,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属于奖金中的“其他奖金”。因此,单位不能拖欠年终奖,否则就等于欠薪。同时,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
法律分析
员工因病假或事假超过一定天数而无法享受年终奖的规定是否合适?
年终奖是单位提供的福利,并非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因此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此规定。
年终奖的定位
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制定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另据第7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2条第1项规定,关于奖金的范围: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由此可见,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属于奖金中的“其他奖金”。
年终奖相关规定
我国现有的《劳动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年终奖的规定,发放与否以及发放的具体金额都由公司自行决定,法律并不强制公司必须发放年终奖以及发放的具体金额。
单位是否可以拖欠年终奖
就性质而言,年终奖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因为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也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则进一步指出:“关于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故推迟年终奖的发放,无异于欠薪。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已明确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因病假或事假超过一定天数而无法享受年终奖的规定并不合适。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或者按照职工本人意愿,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安排职工休假,其中包括年休假、病假、产假、丧假、婚假、探亲假、婚丧假、产丧假、病丧假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员工因病假或事假超过一定天数而无法享受年终奖的规定并不合理。
2. 《劳动合同法》第十章,第五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因病假或事假超过一定天数而无法享受年终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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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