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于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介绍贿赂罪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该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于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刑法》有关介绍贿赂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从轻情节: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在我国这类犯罪具体根据犯罪人的相应情节和相应金额作为处罚标准的。这类犯罪不能简单地看作牵线搭桥,其实已经构成了我国的犯罪行为的构成条件了。犯罪人还是认清自己的罪行,主动的交代犯罪事实。
拓展延伸
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等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即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3. 行为要件:本罪的行为包括索取财物和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财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非法收受财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4. 结果要件:本罪的结果是使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受到损害,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5. 单位要件:本罪为单位犯罪,即本罪的责任单位是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以上是贿赂罪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要件的把握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于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介绍贿赂罪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根据刑法条文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也对此进行了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