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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合同集合 篇2

2024-07-18 来源:星星旅游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年 月 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天桥、燕山支行霓虹灯广告牌制作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种概况、要求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5工程日期:工期为日历天数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6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2 工程不允许转让,分包

  3 工程项目的保险

  本合同工程项目由承包人办理一切保险,保险公司由承包人选定,但须发包人认可,承包人负责付给保险公司相关工程保险的所有费用。承包人若不投保,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人员、工程、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4 图纸

  4.1 承包人设计的图纸必须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才能施工。向发包人提供3份根据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后的正式施工设计图纸。竣工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绘制竣工图。

  4.2 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未经发包人代表许可,承包人不行以任何形式用于或转给第三方。

  4.3 发包人代表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使工程合理正确施工、竣工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文件和指示。承包人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5.2发包人代表

  姓名:

  6 项目经理

  姓名:

  7 发包人工作

  7.1 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做好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

  7.2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日内负责组织承包人和相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人

  进行设计意见交底。

  8 承包人工作

  8.1 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等管网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达到施工要求的标准,满足施工需要,费用由承包人安装表计量数承担。

  8.2 承包人负责整修发包人指定的场内施工用道路,满足施工及材料、设备运输的需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3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8.4承包人提交其他各类文件和图纸,应当至少给与发包人代表3个工作日审核认可。提交份数视发包人代表的需要而定。

  8.5 所有承包人提交的文件或图纸的修改和撤回,必须得到发包人代表的认可。

  8.6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安装和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部门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并且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8.7 对施工场地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8.8 承包人负责已完成的成品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9 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设备、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承包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部分之音转移外,如果没有发包人代表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

  8.10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承包人的设备、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8.11 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安装和保修均应避免下述情况发生:

  A、干扰公众的便利;

  B、对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人财产的占用。

  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全部及费用,工期不得顺延。

  8.12 负责与原建设单位协调施工中有关事宜,保证施工项目队与原大楼的工程匹配,保证通过相关单位的验收。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 进度计划

  9.1 承包人签订合同后两工作日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开工前,提交进度计划。

  9.2工程师应在7天内做出批复。

  9.3 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经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

  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 开工及延期开工

  10.1 开工: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应在2日内开工,并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10.2 延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因政策变化、迁占、地方干扰等原因推迟开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工期相应顺延。 11 暂停施工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12 工期延误

  12.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2)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一周内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12.2 承包人应在第12.1款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工期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

  四 质量与检验

  13 工程质量

  13.1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合格

  13.2承包人组织施工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设计图纸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例行日常检查制度,做好自检记录。各种施工机械、工具、器材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不得因数量不足或故障而影响工程进度。

  13.3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和施工所在地市有关规定提供本工程的有关技术质量资料。 13.4本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各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材料、配件采购,构件制作,安装施工及保修。

  13.5质量等级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执行,若当地政府有更高规定时,承包人遵守,但不得要求增加费用。

  13.6隐蔽工程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验收,未经发包人及监理方现场代表签证不得隐蔽。

  13.7如发包人、监理方需对已经同意隐蔽的工程进行复查时,其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不合格者,复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若复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合格者复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13.8任何材料或覆盖工程的检查测试须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公司,而上述开户、检验费用(含修复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内,如未通知发包人、监理方,则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和损失,工期则不予顺延。

  13.9工程竣工后,如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发包人或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承包有承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