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为预防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部门职责
1、加强领导,落实传染病管理责任制,建立园长责任制。
按照卫生部门和教委的要求,组织园内各项传染病治措施的落实。
2、幼儿园设立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指定专人(保健员)具体负责本园传染病疫情收集、报告、指导教师晨检、幼儿健康教育、食堂卫生、免疫预防等传染病防治工作等。
3、主动与卫生防疫部门加强沟通,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技术指导、培训、督导检查等工作。
4、发生疫情后应协助与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调查、病人救治、控制措施落实等工作。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 :
1、报告病种
甲:鼠疫、霍乱。
乙: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炭疽、麻疹、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非典行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丙:肺结核、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
食源性疾病:幼儿园在短期内发生因食品原因引起的呕吐、恶心、腹痛、腹泻,伴有发热症状的病人10例及以上,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报告要求
1)在园长的领导下,保健员具体负责本园的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加强对师生健康情况晨检或巡查,及时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及时报告。
3)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上,并在24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等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对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在6小时内向食品卫生监督所和上级同级教育部门报告。
三、传染病预防
1、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把好新生入园体检关。
2、每年组织师生体检,发现属法律规定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及时调离岗位。
3、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建立健全规范工作制度,防止食品在加工制作过程中交感染,确保提供师生安全、卫生、合格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