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视监控室必须昼夜24小时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值班。
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电视监控室禁止如下行为:
1、会客。
2、无关人员随意进入和触动、使用设备。
3、使用接警、指挥通信设备拨打无关电话。
4、随意改变、调整和移动监控设施设备。
5、使用大功率和强磁场电器。
6、违规操作或利用监控设备(包括电脑)从事与监控无关的事情。
7、私自占用、挪用、外借监控室的设施、设备、器材、工具、技术说明书和其他档案资料、办公(值班)用具、用品等。
8、大声喧哗和各类娱乐活动。
9、吐痰、吸烟、饮酒、使用明火、做饭或吃饭等。
10、存放各种易燃、易爆、易碎、易磨擦、易腐蚀、易污染及磁性物品。
11、堆放杂物和私人物品。
12、随意乱配乱丢钥匙等。
三、电视监控室应建立如下登记簿并及时登记:
1、交接班登记簿。
2、配备物资物品用具登记簿及交接清单。
3、设防记录登记簿。
4、各级各部门检查记录登记簿。
5、故障排除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