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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承揽广告合同 篇4

2024-07-18 来源:星星旅游

  委托方(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甲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简称本合同),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 本合同委托作品的要求:

  1) 设计作品的内容(如填写空格不够,可另作附件);

  2) 评审验收标准(如填写空格不够,可另作附件);

  3) 设计作品的交付时间。

  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提出新的设计要求,双方可就设计费的调整、设计成果的交付时间等相关事宜另行签订协议。

  3.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设计作品具有独创性、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瑕疵,否则因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而需要使用他人作品的,应保证得到该作品著作权人的有效授权。

  第二条 [基础资料]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

  1) 基础资料清单

  2) 提供时间和方式;

  3) 其他协作事项

  2.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基础资料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知识 产权瑕疵,否则因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

  3. 如确属基础资料存在错误或前后不符而产生的延误及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三条 [工作计划]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甲方提交设计工作计划。设计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乙方应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1. 第一阶段

  2. 第二阶段

  3. 第三阶段

  第四条 [交付方式]

  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委托作品:

  1. 交付时间: 月 日前交付。

  2. 交付地点为以下第

  1) 甲方住所地当面交付;

  2) 乙方住所地当面交付;

  3) 其他 ;

  3. 交付的载体选择以下第种形式:

  1) 纸质版本

  2) 电子版本

  3) 其他形式的载体

  第五条 [评审验收]

  1. 双方同意将验收委托设计作品的评审标准、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程序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另行约定。

  2. 对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甲方应在收到后[15]日内将评审意见提交乙方,如甲方认为不符合要求,应提供书面修改意见。双方另行约定完成修改并交付的时间,届时再次评审。对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如甲方在收到后[15]日内未提出评审意见,即视为该阶段的设计成果已通过验收。如果评审确认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双方另行约定完成修改并交付的时间,届时再次安排评审验收 。

  3. 如非设计师或设计公司的过错而导致增加的修改费用或其他成本费用 ,必须由甲方另行承担。如果由于设计师或设计公司的错误而导致增加的修改费用或其他成本费用,不应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权利归属]

  1. 设计完成作品的著作权归方所有。著作权如果发生转移应在数字作品备案中心进行备案。

  2.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乙方的,甲方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具体使用作品范围的,甲方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但使用前需付清合同中约定的价款 。

  3. 双方认可委托设计作品的知识产权价值,经甲乙双方评估认定:本合同所完成的设计作品的著作权遭遇任何一方的侵害,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本合同总金额的10倍(或10倍以上)

  第七条 [合同价款]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整(大写),即RM B:

  1. 一次性支付。甲方应在设计作品通过验收后币: 元整(大写),即RMB: (小写);

  2. 分阶段支付。甲方应按下表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阶段价款:

  3. 乙方账户信息为

  第八条 [诚信保密]

  对本合同的内容、双方的合作关系、来往的任何协议、文件、信函、通知中的内容及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予以保密。双方同意,即使是本方管理人员和员工, 也只能是在为履行本合同而必须知道的基础上知悉上述信息。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接触到的对方商业秘密,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否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 甲方迟于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的,每日按应支付价款的万分之分之一至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迟于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委托作品的,每日按未交付作品应收价 款的万分之 (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乙方迟于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委托作品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返还已收取的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合同解除]

  1. 非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乙方延迟交付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经甲 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履行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 失;

  2. 非因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甲方延迟交付任一阶段的设计费,经催 告后[30]日内仍未履行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项目联系]

  1. 甲乙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按照对方提供的地址,以 特快专递、挂号信件或电子邮件送达项目信息或交付设计方案之后,接收方应 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起三十天内给予回复,接收方如不回复则表示默认收 到。

  2. 任何一方如更改项目联系人、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应提前天通知 另一方。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 第 种方式解决:

  1.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