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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的公司奖惩制度7

2024-07-18 来源:星星旅游

  第一条 目的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政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 责任与权限

  1、对在公司经营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员工给予荣誉称号鼓励和物质奖励;对违犯公司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及在生产、经营工作中给公司造成损失和侵害公司利益的员工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2、此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

  第四条 奖励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荣誉称号鼓励和奖金奖励。

  1、在完成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拓展业务市场,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的或发明创造取得显著成绩的。

  2 、提出合理化建议或通过改革,合理利用自己丰富的社会资源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公司资财等方面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3、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的。

  4、为维护公司正常的运作秩序和治安环境,勇于向破坏行为做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5、因其它特殊贡献应当给予奖励的。

  6、对有特殊贡献的公司(部门)也可以采用集体奖励的办法。例如采用集体记功的形式予以奖励。

  7、有特殊贡献的也可在给奖金的同时辅之以晋级奖励。

  8、奖励人员由所在部门申报书面材料,对可以直接计算出经济效益的,给予荣誉称号和奖金,提奖额应与创造的效益额挂钩,各部门申报的材料交行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核准,并提出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9、对年终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根据当年的具体经营情况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五条 处罚

  对有违纪行为的员工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辞退。

  第六条 处罚实施细则

  1、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违犯相关规程,造成服务质量降级、设备报废、其他恶性事故的,视其一次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次损失金额较小但一个月内多次发生的可以合并计算),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

  2、工作严重失职或违章办事,在具体运作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在事故中所应承担责任的大小,责令其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并根据其损失金额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3、不服从公司的正常工作调动,公司下达调动通知后过期二天本人拒不到岗的予以书面严重警告。书面严重警告后无悔改表现三天内仍不到岗的予以辞退。

  4、员工违犯下列规定之一的,由行政办或主管级以上人员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1)不按规定流程工作但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罚款50元。

  (2)在上班时间睡觉者,罚款30元。

  (3)上班时间看与业务无关的书籍、报刊、杂志、影碟者,罚款30元。

  (4)在非吸烟区内吸烟者,罚款50元。

  (5)下班未关空调、电脑、照明灯等电源者,罚款50元。

  (6)上班期间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者,罚款50元。

  (7)上班时间打游戏、上网聊天及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超过5分钟者,罚款50元。

  (8)办公室卫生差,办公桌上胡乱堆放杂物者,罚款30元。

  (9)与同事争执闹情绪,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罚款50元。

  (10)酒后胡言乱语,说与工作无关的话语,挑拨纠纷者,罚款100元。

  (11)工作期间员工之间发生打架斗殴事件者,无论原因如何、责任大小,均对当事双方视情节予以200 ~500元罚款,同时各自承担由此引发的个人经济损失。

  (12)迟到,早退,旷工等相关处法令按规定,详细见《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七条 处分 违纪人员由所在部门(涉及治安管理的交由公按部门处理)向行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申报,经核查后报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

  第八条 员工受奖励或处分的有关材料由行政办公室整理装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员工工作绩效考核、工资晋级、职务升迁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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