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不遵守工作纪律,违者予以辞退;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开除。
二、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经批准擅自出车,非执行公务时,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公共娱乐场所,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机动车和未着制式警服驾驶警车,公车私用,违者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开除,并按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三、严禁酗酒滋事,在工作日、值班、备勤、出差以及外出培训时饮酒,违者予以辞退; 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违反公安机关保密、安全等规定,未经批准、登记借用和超范围使用公安数字证书,泄露警务工作秘密和履行职责所掌握的个人隐私,违者予以辞退;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开除,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严禁滥用、转借防卫器械,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
六、严禁使用暴力执勤、不文明执勤,办事不公,违者予以辞退;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开除。
七、严禁利用辅警身份和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耍特权,欺压群众,吃拿卡要,以公谋私,违者予以辞退;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开除。
八、严禁吸毒、卖淫嫖娼、参与赌博、放高利贷,违者予以开除,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严禁在非执行公务时着警服出入公共娱乐场所,违者予以辞退;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开除。
十、严禁在值班、备勤、执勤期间脱岗、溜岗,违者予以辞退;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开除。
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单独执法;
(二)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 违抗上级命令;
(四) 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欺骗领导;
(五) 泄露国家秘密或警务秘密;
(六) 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
(七)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八)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九) 参与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
(十) 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
(十一) 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十二) 使用武器;
(十三)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