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一条为了加强洗浴场所治安管理,防止其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落脚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将接待旅客住宿的洗浴单位作为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的批复》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洗浴场所。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是本省洗浴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派出所应当对辖区洗浴场所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负全责,各级治安部门应当加强对洗浴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考核。各洗浴场所要严格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制,做好本场所的安全防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民群众有权协助维护洗浴场所的治安秩序,制止和揭发洗浴场所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洗浴场所,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住宿登记、物品保管、协查报告等治安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洗浴场所法定代表人为第一治安责任人,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保密教育、安全教育,特别是防恐、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提高防患意识,增强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七条洗浴场所不得作为他人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场所,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八条洗浴场所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第九条洗浴场所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置或通风报信。
第十条洗浴场所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和抓捕违法犯罪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