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银行卡给他人走流水违法,提供虚假流水记录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处以刑罚和罚金。立案标准包括贷款金额超过1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多次骗取贷款或其他重大损失。违法办银行卡的法律责任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7条规定,违法所得罚款一倍至三倍,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严重情节需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法律分析
一、自己办银行卡给别人走流水违法吗?
办银行卡给别人走流水的行为是违法的,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提供真实的流水记录,提供虚假的流水记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涉及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违法办银行卡的法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有关法律、规章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一)擅自发行银行卡或在申请开办银行卡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计息和收费标准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卡账户及交易管理规定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银行卡给别人走流水是违法行为,涉及骗取贷款罪。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面临刑事处罚。商业银行如擅自发行银行卡、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规定,将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处罚。因此,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办银行卡的行为,以免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发卡业务管理第六十六条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欠款催收管理制度,规范信用卡催收策略、权限、流程和方式,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发卡银行不得对催收人员采用单一以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考核方式。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按照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单位卡按照用途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商务差旅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建立差旅费用报销还款关系,为其工作人员提供日常商务支出和财务报销服务的信用卡。
商务采购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建立采购支出报销还款关系,为其提供办公用品、办公事项等采购支出相关服务的信用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发卡业务管理第三十四条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卡片管理制度,明确卡片、密码、函件、信封、制卡文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操作密码的生成、交接、保管、保密、使用监控、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职责和操作规程,防范重大风险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