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写清不一致的原因。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是以本人书面声明为准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三条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