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用赔偿原则:包括治疗期间因精神损害导致的误工费用,以及参与处理事故导致经济减少的费用。误工费根据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不包括经营损失和特殊工种补助费。无固定收入者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无法证明平均收入的可参考相同行业平均工资。需注意门诊治疗不影响工作的不赔偿,确定损失劳动能力和劳动能力强度,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提供证明才能获得赔偿,由用人单位开具。
法律分析
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伤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包括受害者因精神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发生的误工费用;二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由于需要参与处理交通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包括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费用。当事人的误工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丧失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合法的兼职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者时所丧失的经营损失和特殊工种的补助费。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在计算误工费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因交通事故受到损伤,但只需要进行门诊治疗,对劳动、工作没有影响的,不予赔偿误工费;
第二,应当明确损伤后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在调解处理前已经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时间;
第三,应考虑伤者原来的劳动能力强度,此次损伤是否降低了劳动能力。如果伤者原有劳动能力并不是很高,误工费的赔偿应适当降低。因为误工费是可得利益的损失,所以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计算。根据可得利益损失的原理,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就医治疗或者休养期间如果没有因此减少收入则不予赔偿,比如教师在寒暑假期间遭遇车祸受伤并不影响其收入,因为如果赔偿的话与填补受害人实际损失原则相悖。但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除了正常工资之外还应该获得其他收入,则应当予以赔偿,比如遇到车祸的教师在假期给其他学生培训补课应得的收入就应当予以赔偿。在我们国家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就需要对于其中所涉及到的费用来进行赔偿,比如说有误工费用,但是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明,才能够对于其误工的损害进行赔偿,是由用人单位来开具的。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误工费的计算应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受害者的实际减少收入以及其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对于只需门诊治疗且对工作无影响的损伤,不予赔偿误工费。此外,受害人需提供证明以支持额外收入的要求。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误工费是可得利益的损失,应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需要强调的是,赔偿应符合填补实际损失的原则。因此,在受害人能够证明除正常工资外还有其他收入时,应予以相应赔偿。最终,误工费的开具由用人单位负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