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不是法定节假日。
三八妇女节并不是法定节假日,而是属于部分公民放假日。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工资标准:
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别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自身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审批流程:
1、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加班部门需提前一日估算预计加班,填写《员工加班申请单》,注明加班原因、预计加班人员及数量、加班时间、加班类型(工作日、周未、节假日),部门主管、经理签字确认后由分管副总签批,后交人资部审批;
2、人资部考勤员收到部门上交《员工加班申请单》后,注明签收日期,并签字确认,后由人资部经理签批;
3、部门考勤员在申请加班当日12:00前于人资部领取签批后的《员工加班申请单》,待加班结束后根据实际加班填写加时,并于次日连同考勤签到签离表上交人资部审核。(如遇周日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签批后的《员工加班申请单》于加班前一天下班前到人资部领取);
4、因突发情况有紧急任务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负责加班的部门主管、经理必须于次日内填写《员工加班申请单》并加以额外说明,报人资部核对;
5、加班打卡: 无论是工作日、周末或是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无打卡记录者,其加班时间无效;
综上所述,三八妇女节并不是法定节假日,而是属于部分公民放假日。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