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各单位、各行业的垃圾产量和处理费经市容环卫部门核定后,由收费单位负责收取。(二)天然气用户委托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负责与天然气费同时收取。(三)非天然气用户委托各区市容环卫部门组织收取。(四)在以上现行收费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垃圾 处理收费模式,充分利用公共资源,结全我市实际,还可以 委托税务机关、供水、供电、供热企业、金融机构或者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委托方和受托方应签订书面委托 协议,明确相关事项及代收手续费标准等。通过公共载体实 行“联动式”收费,提高收缴率。
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生活垃圾的管理。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容器(袋装)化、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环境卫生设施(含容器)按照下列分工建设和设置:(一)生活垃圾清运处置设施和主、次干道两侧果皮箱等容器,由市和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设施,由集贸市场举办单位负责;(三)综合开发建设地区(含住宅小区、各类经济开发区)环境卫生设施,由开发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四)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五)商场、门点、摊点环境卫生设施,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者负责;(六)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公共交通始末站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七)水域沿岸单位和各类船舶环境卫生设施,由沿岸单位、船舶所有人负责;(八)其他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六条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规划以及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规定,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相适应,并有密封、防蝇、防污水外流以及消毒等措施。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和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整洁。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搬迁、拆除、封闭和毁坏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