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证生二胎仍需办理手续,但不再享受奖励政策。已领证家庭可继续享受优待。不得领证情况包括照顾二孩、父母在国外、未婚生育后不结婚、单身收养孩子、孩子已死亡、再婚且已有两个孩子的。
法律分析
一、独生子女证生了二胎还有用吗
领了独生子女证的家庭还可以再生第二个孩子,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可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登记,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据国家卫计委人员介绍:
1、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2、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3、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二、不可以领证的情况
(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
(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经领证的,可换证并继续享受)。
拓展延伸
独生子女证的法律效力和限制条件:解析二胎政策下的新变化
独生子女证作为一项特殊的身份证明,曾经在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中起到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二胎政策的实施,独生子女证的法律效力和限制条件也发生了一系列的新变化。首先,独生子女证的法律效力仍然存在,可以用于享受相关的福利和优惠政策。其次,对于已经拥有独生子女证的家庭,他们在生育第二个孩子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如年龄限制、婚姻状况等。此外,一些地区还规定了独生子女证持有人在教育、就业等方面的特殊待遇。总的来说,独生子女证在二胎政策下的法律效力和限制条件发生了变化,需要根据具体的地区和政策来进行解析和理解。
结语
独生子女证作为特殊身份证明,在二胎政策下的法律效力和限制条件发生了变化。已领证家庭可再生育,但需按规定办理手续。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证书和享受相关奖励,已领证家庭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奖励。然而,独生子女证不能领取的情况包括照顾第二个孩子、父母在国外期间、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单身收养孩子、孩子已死亡等。独生子女证在二胎政策下的法律效力和限制条件需要根据具体地区和政策解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