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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纠纷,应该向哪个部门寻求帮助?

2024-07-25 来源:星星旅游

楼盘逾期交付、办理权属证书、调整规划、房屋质量和违章搭建等问题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对于处理不力导致重大问题的主管部门,将采取问责措施。买房人有权退房,如规划变更导致房屋质量或使用功能变化,开发商需提前通知买房人并承担违约责任。买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委托质量检测机构核验,如确属不合格,买房人有权退房并要求赔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

法律分析

涉及楼盘逾期交付方面问题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办理权属证书方面问题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涉及调整规划方面问题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涉及房屋质量方面问题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违章搭建方面问题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对楼盘开发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涉稳突出问题的主管部门,省厅将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形式加大问责处置力度。

买房人有权退房的情况

商品房销售后,规划主管部门不得随意批准规划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充分论证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结语

楼盘涉及的问题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但若主管部门在解决矛盾纠纷方面工作不力,将面临问责处置。买房人在规划、设计变更导致房屋质量或使用功能受影响的情况下,有权在规定时限内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这些规定体现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