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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2024-07-25 来源:星星旅游

本文介绍了公民姓名登记原则和变更姓名条件、流程、注意事项以及审批权限等内容。根据规定,公民的姓名登记应遵循一定原则,包括父母离婚或再婚、涉外婚姻关系、父母离异或再婚、乳名改为学名、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等。同时,还规定了公民变更姓名的条件和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在办理姓名变更时,应提交相应的材料,并遵循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公民的姓名登记原则规定了姓名在公民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公安机关人口管理之间的关系。姓名作为公民个人独特的标识,是公民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进行人口管理的基础。

(1)公民姓氏登记。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其姓氏应当随父姓或母姓。

(2)公民名字登记。公安派出所在为公民登记名字时,除姓氏可保留异体字外,其名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不应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冷僻字,不应在名字中夹杂字母、符号、阿拉伯数字等。

2、变更姓名的条件

(1)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①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

②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③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④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⑤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

⑥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2)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①由乳名改为学名的;

②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③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④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⑤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⑥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⑦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

⑧妇女称氏改为姓名的;

⑨其他特殊原因。

3、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正在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4)变更后的姓名有违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误解的;

(5)其他特殊原因。

4、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1)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①《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②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本人申请的,需监护人签字同意);

③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在校学生);

④父母共同签署的同意书(父母离异的);

⑤本人同意书(本人已满10周岁,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

⑥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所需材料

①《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

②本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由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

③公证机关公证书;

④所在单位同意变更更正的证明(仅限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⑤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对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进行调查核实);

⑥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5、注意事项

(1)处理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问题,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成年人变更姓名从严控制。

(2)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

(3)成年人申请更改姓名,没有充分、合理的理由,不予更改。

(4)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夫妻双方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5)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6)姓名更改后,仍应将原名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的“曾用名”栏上明确记录,有多个“曾用名”一并记录;严禁在未更改姓名的情况下,直接添加“曾用名”。

(7)被收养人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后,在为其下一代办理出生登记时只能按照被收养人夫妻现有的姓氏确定姓氏。被收养人的下一代要求恢复被收养人原来姓氏的(还祖姓的),凭本人或监护人(未成年人)申请、被收养人原有姓氏的证明、收养人同意书、《居民户口簿》,经县区公安局审批后办理。

6、审批权限

未成年人更改姓名由派出所负责人审批,“还祖姓的”和成年人更改姓名由县公安局审批。

拓展延伸

姓名变更是指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对个人的姓名进行修改,以满足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申请变更姓名,但是需要提供相关材料。那么,办理姓名变更手续需要哪些材料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姓名变更手续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经申请人书面提出;

2. 有权机关证明其姓名权受到侵害或者与其有特定关系;

3. 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姓名变更手续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在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时,应当依法提供相关材料,并按照程序进行办理。

结语

公民的姓名登记原则规定了姓名在公民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公安机关人口管理之间的关系。姓名作为公民个人独特的标识,是公民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进行人口管理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民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和名字变更登记。在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时,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成年人变更姓名从严控制。同时,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在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时,应提交相应的材料,如《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等。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1993-09-24) 第六条 下列证件应当印有国徽图案或者印有带国徽图案的印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具有护照性质的证件;

(二)国家办理签证的机关颁发的签证;

(三)外交部业务部门为外国驻华使馆、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驻华代表团、阿拉伯联盟驻华代表处、联合国系统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人员和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记者颁发的有关证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信使、领事信使的有关证件和外交邮袋、领事邮袋封印;

(五)国家驻外使馆、领馆颁发的船舶国籍临时证书;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为外国驻华领馆的人员和常驻当地的外国新闻机构、记者颁发的有关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11-16)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对该公证文书不予采纳。

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证机构出具说明或者补正,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对该公证文书进行审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