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哈尔滨垃圾处理费标准
市发改委做出决定,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哈尔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今后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更名为城镇垃圾处理费,并由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征收群体情况】
哈尔滨市市区(不含县市)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但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家庭,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居民该怎么征收征收费多少
居民每人每月1.50元,每户多于2人按2人收
1.城市居民个人(包括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如下:
每人每月1.50元,实行“按人计费、按户征收”,即户籍登记人口大于或等于2人的,按2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3.00元;
2.户籍登记人口为1人的,提供户籍证明,征收标准为:按1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1.50元。
3.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驻哈部队)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上年平均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4.企业城镇垃圾处理费,按上年平均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0.50元,每户每月最高收费额4000元。
商服业从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场地面积计收,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11平方米以下(不含1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2.50元;
11至21平方米(不含2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5.00元;
21至41平方米(不含41平方米)的,每户每月7.50元;
41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10.00元;
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2.5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最高收费额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