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
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
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属于假药、劣药;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造成人身伤害后果;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