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和刑事赔偿的情形包括自伤自残、故意作假供述伪造证据、与行政司法无关的个人行为、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限制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被羁押。对于部分损害由行政或司法主体造成的情况,应予以部分赔偿。
法律分析
不予行政和刑事赔偿的情形如下。
1、行为过错与行政单位或司法机关无关,如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故意作假供述伪造证据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
2、与行政或司法工作无关的工作人员个人行为;
3、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4、限制或无刑事责任能力和不追究刑责人被羁押。部分损害是行政或司法主体所致应予部分赔偿。
拓展延伸
无法获得赔偿的特殊情况及其影响
无法获得赔偿的特殊情况通常指的是在特定的法律规定下,个人或组织无法通过申请行政赔偿或刑事赔偿来获得补偿或赔偿的情形。这些情况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申请逾期、赔偿标准不符合要求、赔偿对象不符合资格、赔偿事实无法证实等。这些特殊情况会对受害人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导致无法获得合理的赔偿,进一步加剧其经济和心理负担。因此,了解和解决这些特殊情况,确保公正和有效的赔偿制度,对于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公正至关重要。
结语
在不予行政和刑事赔偿的情形下,特殊情况会导致个人或组织无法获得合理的赔偿。这些情况可能涉及赔偿申请逾期、赔偿标准不符合要求、赔偿对象不符合资格等。了解和解决这些特殊情况,确保公正和有效的赔偿制度,对于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公正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