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人员的劳动合同看双方意愿,可以签也可以不签,但最好签订以避免纠纷。用人单位不必与兼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应按正常工资入账并代扣代缴个税。补充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只能作为支付双倍工资的依据。兼职人员可通过劳动仲裁维护权益,但需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关系。补充协议不能作为劳动关系凭证,仅作为参考。用人单位可选择签订劳动合同,且非全日制员工可与多个单位签订合同,但不得影响履行先签合同。
法律分析
一、用人单位需要和兼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吗
兼职人员的劳工合同看双方意愿,可以签也可以不签,但是作为个人这一方面最好还是签的比较好,免得有什么纠纷。工资方面企业应当按照正常的工资入账,达到个税要求的按程序代扣代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没签合同只签了补充协议合法吗
不合法。双方补充签订的协议,属于双方的私人行为,原则上不具备法律效力。或者说,充其量只能作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在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供基本证据证明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工牌、上班打卡记录、二位以上的同事证明、当事人代表公司对外是否签订过合同等;当事人工资及补助标准属于公司掌握管理的,应由公司提供,否则,由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可以依法向公司主张二倍的工资。
没签劳动合同,只约定了补充协议是不合法的。因为补充协议不能够作为双方劳动关系的凭证,补充协议一般是在劳动合同条款不完善的情况下,对劳动合同进行补充的措施。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约定了补充协议的话,那么补充协议会作为相关参考。
用人单位是可以不同兼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是为了免去相关纠纷的话,也可以同劳动者进行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对于非全日制员工,可以同多个单位进行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不能够影响到合同的履行。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兼职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可以根据双方意愿,但建议个人最好还是签订,以避免潜在纠纷。用人单位可以与兼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与多个单位签订合同,但后订立的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合同履行。补充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约定补充协议是不合法的。如有纠纷,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资入账,并按程序代扣代缴个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