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快检验机构建设。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质检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一律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2.严格检验机构从业人员条件。检验机构要依法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承担检验法律责任。3.禁止政府部门开办检验机构。公安、质检等政府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不得开办检验机构,公安民警、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参与检验机构经营。4.规范检验机构审批程序。省级质检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依法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严格许-可的审查和批准工作。5.加快推进系统联网监管。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在各检测工位安装视频、数据监控设施和系统,实现检测数据实时采集、实时上传。2015年5月1日前,须全部接入统一联网监管平台。6.强化检验机构主体责任。对检验机构已检验合格并出具了合格报告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合格标志(新标志注明检验机构,式样另发)。7.规范机动车检验工作程序。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需提交申请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强险凭证。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8.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标准。检验机构要将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作为检验重点,增强检验工作在源头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方面的效能。9.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建设。检验机构要在明显区域公布检测流程、人员姓名和照片、纪律要求、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10.进一步扩大新车免检范围。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客车,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免于检验(出厂后2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需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