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学校被同学打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解答:首先关于乙同学家长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本案中乙同学玩扔石头的行为显属不当行为,故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乙同学的家长应当对甲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关于学校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校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如果没有过错,则学校就不承担责任。而判断学校是否有过错,可从以下三方面具体分析:
第一,看学校是否尽到对学生的管理职责,如是否落实了安全保护措施,校舍、设备、设施是否完好,能否确保学生安全等;
第二,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教育职责,如是否制定了有关的规章制度,是否认真地对学生进行了教育;
第三,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照顾责任,如是否及时制止学生的不当行为,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是否根据每个学生的年龄、智力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了不同层次的照顾等。
本案中,学校对于学生玩扔石头的危险行为未及时制止,属于未尽注意义务,应该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雇员受伤该适用何种鉴定标准
陈先生询问:陈某受张某临时雇佣从事水泥砖加工搅拌工作。加工过程中,陈某因不慎被机器搅到导致受伤,被诊断为右手损伤、大拇指近端截指。此后陈某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自己的伤情进行鉴定。甲鉴定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陈某进行鉴定,结果为伤残九级。后在法院诉讼过程中雇主提出异议,申请法院重新对陈某的伤情进行鉴定。而法院指定的乙司法鉴定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鉴定陈某的伤残为十级。那么到底该适用哪一个鉴定标准呢?
律师解答:本案中陈某临时受雇于张某,属于民事雇佣关系。因此其受伤不具备“劳动者”工伤应具有的社会福利保障性的特定条件,不属于工伤赔偿,也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第1.2条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因此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