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证明不是不当得利首先先了解
1、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金钱,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
2、他方受损。所谓受损,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
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受损与一方受益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不受受益与受损的财产范围、是否同时发生以及表现形式的影响。
4、没有合法根据。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认定“不当得利”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一、不当得利的审核认定标准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方受有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根据,而不当得利之债是不当得利的效力。
不当得利的成立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符合一定的认定标准。一般情形下,需要审核以下四个条件,不当得利才能成立:
1、一方受利益。
具体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
2、他方受损失。
这里所谓的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
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具体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4、没有合法依据。
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也就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该得利即为不正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