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建设,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消防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开展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现在开始,集中120天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为保证此项行动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拆除违法建筑、创造优良环境、建设美好家园”为主题,通过拆除违法建筑,带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进一步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努力打造省北部区域性中心城市。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协调、检查和督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违办),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的执法行动。
市拆违办下设宣传报导组、督查组、信访组、安全保障组和拆迁组。
三、拆除范围、重点及目标
(一)拆除范围及重点。
未依法经住建、国土等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均属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和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1.在城市主次干道、主要出入口以及其它道路两侧建设的违法建筑;
2.占用城市广场、绿地、交通设施、防火通道、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和在城市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的违法建筑;
3.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上建设和楼体外扩建的违法建筑;
4.居住区内擅自搭建、设置的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
5.城市重点工程、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6.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抢建、搭建的违法建筑;
7.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
重点拆除影响城市景观、占用公共资源、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居民生活及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违法建筑。
(二)工作目标。
围绕建设省北部区域性中心城市的总体要求,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实现城市建设的科学、和谐为目标,既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也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从根本上改善城市环境,全面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四、基本原则
(一)分工负责的原则。市政府统一领导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责任,拆除后移交相关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二)依法行政的原则。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三)动员自拆的原则。加强教育引导,宣传政策,取得群众的支持和配合,最大限度地争取自拆。没有自拆能力、没有权属单位的由政府组织助拆。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拆除的,实行依法强制拆除。
(四)阳光“拆违”的原则。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查处违法建筑工作,通过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公布拆除范围、拆除时限、拆除进展情况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拆治并举的原则。坚持以拆促治,违法建筑拆除后,迅速清运,平整场地,整修墙体,硬化绿化。对拆除违法建筑后裸露的建筑物,根据外立面材质和整洁程度实施清洗、粉刷、装饰和整修,做到“即拆、即清、即整、即美”。
(六)维护稳定的原则。将拆除违法建筑与发展经济、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既要保证整治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又要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七)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拆除违法建筑尽职尽责、业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怠慢、甚至阻碍拆违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八)党员干部带头的原则。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服从拆违工作大局,在规定时限内积极主动地拆除违法建筑。
五、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
全市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8月15日—9月15日)。
1.市政府组织住建、国土、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到外地参观学习,制定拆违方案,成立组织机构。
2.召开全市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动员大会,部署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下发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和《致市民的一封公开信》。
3.开展广泛的舆论宣传。广播、电视、信息港等新闻媒体要开展专题报道,街道和社区利用墙报、宣传栏等形式,深入宣传查处违法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营造拆除违法建筑的舆论氛围。
4.培训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培训,使工作人员掌握政策,为拆除违法建筑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9月16日——10月6日)。
1.按责任分工,以街道为单位,由市拆违办组织街道、社区和住建、国土、行政执法、消防等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摸底,实行“一户一档”,登记造册,建立违法建筑数据库。同时掌握低保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情况。
2.市拆违办对违法建筑进行分类梳理,确定具体拆除办法。
3.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和取证。
第三阶段:实施拆除(10月7日—12月7日)。
1.下达通知,限期拆除。由住建、国土等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同时向违法建筑当事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
2.督促自拆,实行助拆。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员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对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由市拆违办协调组织人力、物力帮助拆除。
3.联合行动,依法强拆。对违法建筑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或拒绝拆除的,由市拆违办组织住建、国土、行政执法、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集中行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4.清理现场,及时清运。做到边拆除、边清运、边绿化。拆除后要组织人力、物力及时清理现场,运出建筑垃圾。
5.住建部门根据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绿化、铺装和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处理好有关善后事宜,力争多建小广场、小绿地。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12月8日—12月15日)。
1.市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领导小组对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验收,对贡献
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违法建筑拆除后,相关部门要实行目标管理,杜绝新的违法建筑产生。
六、职责分工
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制定出本部门的详细方案。
组织部门要把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列为考察干部的一项内容,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宣传部、广电中心、信息中心负责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在干部群众中营造人人关心拆违、支持拆违的浓厚舆论氛围。
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信访局、法制办做好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司法保障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
住建局牵头负责公用事业违法建筑的摸底、违法建筑的界定、拆除及拆后重建等相关工作。
国土局负责验证土地证件。
消防大队负责界定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情况。
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对应拆除的违法建筑标明“拆除”字样,指定建筑垃圾的存放场所及清运路线。
公安局要制定紧急情况处置预案,防止发生群体事件和恶性抗法事件,维护现场秩序,保证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顺利进行。
住建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低保、就业等救助帮扶措施。
环保局负责界定违法建筑对环境的影响情况。
工商局要及时变更违法建筑内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对无照执业的依法取缔。
监察局负责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对不作为、乱作为、徇私舞弊的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严肃纪律。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拆除违法建筑督查机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
对不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监察部门要追究其责任。
(二)广泛宣传,把握导向。
要大力宣传违法建筑的危害,宣传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是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公开曝光违法建筑典型案例,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
(三)政策保障,确保稳定。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提前制定政策保障方案和稳定工作预案,强化对拆除违法建筑现场的管理和控制,认真落实好各项帮扶救助政策,确保不因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而出现困难群众无房可住的问题,避免因拆除违法建筑引发群体性事件。
棚户区内违法建筑自拆的,每平方米贴补100元—600元。
八、总结表彰
拆违工作结束后,对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