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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公园地下商业物业租赁合同

2024-06-26 来源:星星旅游

市民公园地下商业物业租赁合同

市民公园地下商业物业租赁合同合同编号: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出租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电话:传真:乙方(承租方):地址:电话: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的物业事宜,订立本合同。1关于出租物业的情况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物业座落在桂林市临桂区XX地下商业物业共34339.91平方米(以下简称“该物业或该物业”)。该物业的平面图见合同附件一。1.2甲、乙双方同意,该物业用于计算租金、物业管理费的建筑面积即租用面积约为平方米,该面积为甲乙双方最终确认的面积。1.3乙方在此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实地考察充分了解了该物业的情况,对1.2条约定的租用面积没有异议。乙方对该物业的面积、位置、结构等现状、对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及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核实确认无误,同意按签订本合同时的现状承租该物业。1.4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物业作为之用途,乙方经营的品牌必须为及乙方承诺遵守国家和当地有关物业使用和管理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该物业。1.5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及外立面(合同终止双方验收认可),否则甲方无条件收回。1.6本合同签署后,甲方或管理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无偿使用乙方品牌名称或LOGO对外宣传推广,乙方经营的品牌如违法或侵犯他人权益的,给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2关于出租物业的交付2.1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该物业交付乙方。乙方同意甲方按该物业交付当时的现状(物业内容具体以图纸肯交付清单为准)将该物业交付给乙方。如乙方在本款约定的交付日前未向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交清租赁保证金、承租押金、装修押金等应交款项,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该物业,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2.2该物业的租赁期为自年月日起个月(租赁期包含乙方的装修期)。2.3乙方应于甲方通知的日期前往甲方指定地点办理该物业的交接手续。乙方逾期未办理该物业的交接手续或未能付清根据本合同规定应于该物业交付时或之前支付的所有款项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承租押金不予退还。2.4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在甲方通知的具体交付日办理该物业的交接手续,则该物业仍视为已由甲方在该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交付给了乙方。3关于租金3.1在乙方租满上述2.2款规定的租赁期并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在租赁期内给予乙方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为期5年的市场培育期。市场培育期内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第一个租赁年度至第五个租赁年度租金50乙方必须在该物业的约定交付日之前向甲方或管理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本合同第4条所规定的租赁保证金、装修押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3.2该物业的起租日为2.1条约定的交付该物业之次日,租金按照下述方式计付(注:首个租赁年度为自交付日起至次年交付日的前一日,其他租赁年度以此类推;所称首月指自起租日至当月月底):3.3第六个租赁年度按租收取。第六个租赁年度至第十个租赁年度,每2年递增5%,即第六年和第七年为成交租金价格,第八年和第九年在第七年的基础上递增5%,以此类推。第十一个租赁年度的承租价格为第六个承租年度的2倍,第十一个租赁年度至第二十个租赁年度,每2年递增5%,即第十一年和第十二年承租价格为第六个承租年度的2倍,第十三年和第十四年在第十二年的基础上递增5%,以此类推。3.4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和上月的水电、通讯(如有)等其它费用,如该日为国家法定节日,则应在节假日之前将当月租金支付至甲方银行账户。3.5如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的最后一个月内的租赁期间不足一个日历月,则该月份的固定租金应根据上述3.2款规定的固定租金的日租金标准,按照该月内的实际租赁天数计算(当月实际租赁天数)_月固定租金。3.6支付方式: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的所有付款,应以人民币银行转帐方式汇至甲方以下指定之账号:单位名称:桂林XX公司开户行:中国XX银行帐号:202XXXX040006233甲方在收到租金和乙方提供的相应信息资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交与乙方。4关于租赁保证金(承租押金)及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4.1甲、乙双方约定,收取该物业租赁保证金(承租押金)伍佰万元整,装修押金壹佰万元整,装修完毕后,物业公司对其装修现场进行验收无问题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其装修押金;乙方撤场时,具备退还保证金的约定条件时,甲方无息退还该保证金。4.2乙方与物业公司另行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应于租赁期(包括装修期)内向管理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该物业管理费暂时按照建筑面积算,现行水费按3.算,电费按算,停车位按4月计算,乙方应于每月5号前按时向管理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当月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租赁期内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物价上涨的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调整物业管理费,乙方在物业管理公司公布了调整收费方案及相关依据后按新的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4.3除本合同

第五条规定的上述费用外,租赁期(包括装修期)内有关该物业的水费、电费、通讯费(如有)和甲方提供的设施和设备的开用的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并负责缴纳给管理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代为支付。5物业装修及修缮责任5.1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或允许他人对该物业及其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线路、排水、消防、室内外的外观及现有装潢)进行任何改建、增建或增设。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物业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物业原状并赔偿损失。5.2装修期共个月,乙方在装修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装修申请及装修方案,并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装修押金和装修管理费。经甲方或管理公司书面许可,乙方可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同意的范围内对该物业进行装修。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进行的装修应由乙方负责维修和保养,而甲方对此无须承担维修和保养责任。5.3乙方如发现该物业及甲方提供的装修、附属设施或设备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管理公司前来维修而不得擅自处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可在为减少对乙方财产及雇员产生即时损害或风险之目的的限度内进行临时性的修理)。如乙方或其雇佣的人员、承包商或代理人擅自处理该物业及甲方提供的装修、附属设施或设备的损坏或故障,由此造成或与此有关的损坏、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5.4甲方维修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但如遇紧急情况,甲方不能于现场找到乙方人员或不能通过乙方在本合同中预留的联系电话即备案电话(需24小时开通)找到乙方人员,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及受雇人员也可不经乙方许可进入该物业采取必要措施,事后再尽快与乙方取得联系。因乙方阻挠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5.5乙方如要求在物业外墙安装乙方之标识或广告,必须事先取得甲方同意。乙方安装与放置的标识或广告,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给物业管理公司或甲方造成损失,应赔偿物业管理公司或甲方全部损失。(乙方门头标识需严格按照甲方规定之标准进行统一安装,不得随意安装)5.6若在租赁期内,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物业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乙方安装与放置的标识或广告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修改并独自解决该等修改带来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影响相邻物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而产生的责任与费用。5.7若在租赁期内,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物业相邻物业(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必须根据政府有关部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提供所有必须的协助。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如有)由乙方与其相邻物业的所有人协商解决,但乙方不得以该等损失为由拒绝或迟延给予上述协助。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不就乙方因相邻物业的所有人的原因受到的损失承担责任与费用。5.8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物业损坏或造成一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非甲方过错导致物业物业毁损、灭失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偿责任;因非乙方和非乙方的顾客、乙方的其他访客、乙方的装修承包商等的过错导致物业毁损、灭失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5.9如乙方装修需要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报验、审核等手续时,装修、报验的主体为乙方,甲方在申请书等有关文件上的签字、盖章仅起配合作用,如乙方装修未能通过消防验收或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5.10乙方装修应确保装修的防水工程不得影响物业的正常使用,如因乙方装修造成渗水、漏水等问题而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及其他后果的,由乙方全部承担。5.11乙方装修时不得对该物业内甲方原有的强电主线槽、电缆、消防线路等设施进行改动,也不得有任何损坏。乙方装修时对甲方允许改动的原有设施进行了改动的,如乙方租赁期未满提前解约,应赔偿装修时改动甲方原有设施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6转租、转让、交换、销售6.1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放弃租赁该物业,但可以转租、分租物业,也可以以分租、借用、共用、联营或将业务承包他人等任何方式,使得非本合同当事人在租赁期内取得使用、占用该物业或其中任何部分,不论乙方对该物业使用或占用是否有收取房租、其他报酬、其他利益等。但乙方自始至终对甲方承担本合同义务,并对转租对象承担连带责任。6.2租赁期内,乙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他人,但不得将该物业与他人承租的房物业进行交换。6.3甲乙双方特此明确同意: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完全自主地出售该物业或整个物业、抵押该物业或整个物业,或转让、抵押该物业或整个物业的收益权,并有权完全自主地与抵押权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或其他方式处分该物业,但甲方的该物业处分行为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租赁权益。甲方销售同时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在此明确承诺:乙方无条件地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且承诺是不可撤销的。6.4租赁期内,如甲方将已租赁给乙方的物业销售给第三方,租赁期内的费用问题由甲方负责与第三方协商解决;租赁费由甲方负责与第三方解决。7变更和解除本合同7.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1)该物业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提前收回的;(2)该物业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3)该物业灭失、严重毁损或者被鉴定为危险物业,以致无法使用并且在90日之内无法修复的;(但如果该物业的灭失、毁损系甲方过错或乙方及乙方的建筑安装或装修承包商、分包商以及乙方所雇佣的人员的过错所造成的,则本合同即使终止,甲方或乙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7.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1)若甲方未能于2.1款规定的日期前向乙方交付该物业,并且逾期超过30日,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这种情况下,甲方应自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本合同自动终止;(2)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物业用途的;(3)因乙方原因造成物业主体结构损坏的或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物业结构及不能改动的设施或造成设施损坏的;(4)乙方租用该物业开业后,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于正常营业时间暂停或停止营业累计达6个月日(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的;(5)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应付款项超过十五日的;(6)乙方将该物业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之目的;(7)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乙方未予纠正的;(8)乙方被强迫或自愿进入清算程序(以重组或合并为目的者除外),或乙方之财产被强制执行,或乙方被接管人接收,以至于乙方不能维持正常经营或导致任何一方商誉受到重大影响的;(9)乙方自本合同约定开业之日起超过30日仍未开业经营的;(10)乙方在开业前未能办妥在该物业经营所需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能取得营业执照或必要的许可证等)的;(11)政府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乙方调整租赁物公共区域装修风格和档次,乙方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未有执行的;(12)法律法规允许任何一方解除合同之情形的,以及甲、乙双方在其他条款约定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的。7.3甲乙双方特此同意,在租赁期内,如乙方的现有股东结构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则乙方应于有关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甲方,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尽快解决,否则甲方可终止合同。7.4租赁期届满前,乙方需要续租的,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双方未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签订新合同的,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次日撤离该物业并负责办妥以该物业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将办理注销手续回执交甲方备案,且向甲方交还的该物业及其装修、设备和设施。如乙方超过10日仍未撤离或未办妥前述手续或未向甲方交还该物业及其装修、设备和设施,则甲方有权进入该物业内对乙方的物品及装修不经催告自行处置,因此而产生的物品丢失、毁损和其他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7.5乙方决定租赁期届满后不续约的,须在租赁期届满三个月以前书面通知甲方。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内双方未签订续租合同的,甲方有权安排潜在的承租人进入该物业实地考察,乙方应当提供积极的配合。7.6因乙方违约而致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乙方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或租赁期限届满合同终止,乙方无权对该物业的装修及物品要求甲方赔偿,且撤离该物业时需按甲方要求对装修进行拆除或保留;同时,乙方支付的租金、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费不予退还且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8乙方的违约责任8.1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即构成乙方的严重违约,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就所发生的损失向乙方索赔。8.2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违约情形而甲方行使解除本合同之权利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前乙方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承租押金及所有租金、物业管理费(无论该租金所对应的租赁期间是否届满)均不予退还,此外,在本合同提前解除后,乙方还须按下述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须向甲方赔偿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完全履行情况下甲方可得的租金及处置乙方物品和装修发生的费用。如果乙方根据上述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尚不足补偿甲方所受之损失,甲方有权进一步向乙方索偿差额。8.3出现本合同规定的乙方违约情形而甲方行使解除本合同之权利的,甲方除有权就其在剩余租赁期内的租金损失行使本合同8.2款规定的权利以外,甲方还有权同时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法律规定等就本合同解除之日前甲方因乙方违约所发生的损失向乙方索赔,或直接依约定向乙方追偿违约金。8.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下述第13条规定的任何乙方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如果乙方的违约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得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则甲方还可同时行使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以及要求乙方承担解除合同所对应的违约金的权利。8.5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支付装修押金、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通讯费(如有)或甲方所提供的设施和设备的开用的费用或本合同所列的任何费用或任何应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逾期补交租赁保证金,每逾期一日,则应按逾期之款项的0.1支付滞纳金。8.6乙方承诺在承租物业开张营业之日前办妥相关经营所需证照和资质。如乙方在开业后30日内仍不能办妥上述证照和资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根据本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如导致因此而终止合同的,所交租金、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费等均不予退还,乙方的损失及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8.7乙方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在国家质量抽查中被判为不合格,或消费者在购买或接受服务后因质量问题投诉并经权威部门认定,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带来负面影响的,乙方须赔偿甲方的损失并负责消除其给甲方带来的不良影响。在乙方因此产生与消费者的纠纷最终解决前,如果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甲方先行赔付,甲方有权从乙方的租赁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或向乙方追偿。8.8乙方装修期届满后未开业或开业满铺率未达到80%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将租赁保证金(承租押金)的1%扣收作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乙方自装修期届满之日起超过30日仍未开业经营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7.2条的约定执行。8.9对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本合同其他条款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于本合同其他条款未约定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乙方应按每出现一项次5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另赔偿甲方损失。9甲方的违约责任9.1该物业交付时存在质量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具体内容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9.2因甲方未在本合同签订前告知乙方该物业物业出租前已抵押,如果发现该物业在出租前已抵押且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9.3租赁期间,因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物业毁损、灭失,造成乙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在甲方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9.4甲方逾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的退还义务的,每逾期1日,按逾期未退还款项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9.5乙方同意,在下述情况下,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对所发生的损失没有责任(且本合同项下之租金及其它费用不得减免或中止支付):(1)因对该物业物业或其相邻物业或整个物业进行维修、保养或因按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对该物业物业或其相邻物业或整体物业进行装修、增建或改建,致使公用设施临时性停止使用,或导致该物业的水、电、电话、传真或其他有关服务或供应临时性中断,从而使乙方或乙方的雇员、代理人、访客发生损失的。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尽量选择在非营业时间进行,涉及乙方利益的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提前通知乙方,但因突发性事故无法提前通知乙方的情形除外;(2)由于乙方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或伤害;(3)任何时间该物业物业内的非因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4)乙方因政府要求而暂停或停止营业致使乙方遭受的损失。10该物业的出入10.1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及前二者的雇员,出于该物业物业的维修、保养、卫生、安全、防火或人员救护等需要,经事先联系乙方后,可进入该物业物业进行检查或采取适当措施。但如遇紧急情况,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不能直接于现场找到乙方人员或不能通过乙方备案电话(需24小时开通)找到乙方人员时,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及受雇人员也可不经乙方许可进入该物业物业采取必要措施,事后再尽快与乙方取得联系。因此造成的门窗、门锁等财物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10.2乙方同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在租赁期内,经事先通知乙方,在合理时间内陪同相关人员参观该物业或物业。甲方应在按本款规定进入该物业时尽量减少对乙方工作的影响。10.3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及前二者的雇员根据本条规定需进入该物业时,乙方应予以合作。11该物业的交还11.1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乙方应在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该物业物业交付给甲方。该期限满后,乙方仍未办理交付手续的,视为乙方已自动搬离;物业内如有遗留物品的,视为乙方已抛弃。甲方可以不通知乙方自行决定并进入该物业对物业内的物品和装修进行清理、清洁工作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未与甲方书面达成关于续租或延期的协议而逾期不交还该物业物业超过3日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终止当月日租金标准的两倍向甲方支付物业占用费,同时,乙方还应承担该物业在占用期间内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如有)等一切其他费用。11.2乙方向甲方交还该物业前,应对该物业进行打扫和清理,使该物业处于完好状态。乙方如按本合同之规定在甲方同意的范围内和要求下对该物业进行装修,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在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前将该物业恢复原状或经甲方同意予以保留,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届时甲方依其完全自主决定书面同意乙方无需将该物业恢复原状的,甲方无任何义务就乙方对该物业和物业或其装修、设备和设施作出任何补偿或赔偿。11.3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交还该物业时,如甲方发现该物业或甲方提供的装修、设备、设施被损坏或遗失(自然损耗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如租赁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要求乙方赔偿不足的部分。11.4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合同解除、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乙方均有义务在一个月内向甲方交回物业,由于乙方自行提前迁出该物业,致使该物业被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占据,不论乙方对该等占据是否知晓或同意,乙方应对因其自行迁出和该物业被占用而引起甲方的所有损失和费用承担责任且甲方无需退还租赁保证金和已支付的费用。12甲方之义务12.1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甲方义务外,甲方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提供可以正常使用的物业物业。(2)在租赁期内,甲方如拟在该物业内进行改建、增建或装修,须事先经乙方同意,但乙方不应不合理地拒绝。(3)除按本合同规定行使甲方的权利外,甲方不得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该物业进行干扰或妨碍。13乙方之义务13.1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乙方义务外,乙方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乙方应保持该物业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装修、设施和设备等的清洁完好及可使用状态。乙方因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及因乙方和乙方的安装或装修承包商、分包商及乙方所雇佣的人员的原因导致物业物业毁损、灭失,造成甲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应服从物业公司相关规定遵守物业服务协议、业主公约、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不得污损或毁坏公共部位及公共设备和设施,也不得擅自使用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3)乙方不得在公共通道或其他公用地段放置货物、家具、垃圾,不得堵塞上述地段的通行,并不得在公共区域乱丢垃圾。(4)乙方不得将武器、弹药、硝石、火药、火油或其他易燃易爆类或其它类危险品、化学品、违禁品、其他违反当地习俗的物品或可能使该物业保险费用被要求增加的物品带进或存放在该物业内。(5)乙方不得在该物业物业内进行任何非法的和不道德的活动,或各类宗教活动或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当的活动,或可能对其他用户或租户造成或引起他人厌恶的活动,或干扰或可能干扰其他用户或租户或他人安静祥和地使用公共场所及该物业之外其他物业的活动。(6)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物业物业的外部包括公共通道、窗户、外墙或顶部展示、树立、粘贴或悬挂任何标志、文字、标记、海报、旗帜、宣传牌、或告示等。(7)乙方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导致该物业物业的保险失效,或使保险费增加的活动。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致使甲方增付保险费或发生其他开支或损失,乙方须及时补偿甲方因此所遭受或可能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及开支。(8)乙方未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大件笨重机械、设备、货物或装修材料搬入搬出该物业。乙方不得在该物业物业的地面上或他处放置超过规定负载的物品。在将物品搬进该物业之前,应通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并查询该物业的最高载重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规定保险箱或其他重物的放置位置,以便使负载力分布均衡。搬进该物业的专业器具或设备须放置在乙方自费置办的适当的承托物上,其安置应符合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足以防止震动或噪音干扰其他用户。乙方发生违约行为且未纠正前,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属于乙方的设备、器具、货物及其他财产搬离该物业。(9)乙方须遵守甲方或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车辆停放的条规、限制,不得使其车辆随意停放而阻塞公共区域。(10)乙方不得搬走属于甲方的室内装置、设备和设施,但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11)除非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该物业的用途。(12)乙方不得将喧哗声泄漏到该物业之外的的任何部位或乙方在该物业内布置音响系统的,音量必须控制在环保部门允许的标准以内,且不得影响其他商户的正常经营。(13)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如有关法律、法定因乙方原因而被违反,由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包括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签署本合同而遭受的行政处罚),乙方必须承担一切经济及行政责任。(1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保销售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承担质量责任,维护该物业物业所在物业的整体商业形象。(15)乙方应取得在该物业内合法进行经营活动的所有批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等,且应适时更新批准的营业执照及许可证。乙方应将所有这些文件(包括更新的文件)及时提供给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16)如果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某种形式的展示对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或该物业所在的整体物业的声誉或整体形象构成不利影响,乙方应于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之书面通知后立即变更或更换该等展示。(17)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在该物业外进行展览、派发、摊卖任何商品、宣传品或进行任何促销活动、传销等类似活动。(18)乙方在广告和其他对外宣传中,涉及到甲方所在物业的名称、标志或甲方的字号、标志的,均须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和确认。(19)乙方在该物业物业内的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20)该物业交付后,乙方即成为该物业的防火责任人,承担该物业范围内的防火责任。(21)乙方或乙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人员进行贿赂(包括各种财物或其他利益),乙方或乙方人员给予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经现场查获,虽行为未遂,但仍按本条款处理。乙方或乙方人员因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人员索取财物或其他利益而给予财物或其它利益的,亦按本条款处理。如乙方违反本款之规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4权利的放弃、部分有效和非排他性补救14.1甲方了解到乙方违约而又接受租金时,不能视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乙方交付的租金或其他款项不足本合同之规定金额时,或甲方接受金额不足的租金或其他款项,均不能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少付租金或其他款项,也不影响甲方追索欠租欠款的权利以及根据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此外,甲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意味放弃该等权利。甲方的任何权利的放弃均以甲方签署的书面明确表示为准。14.2如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在任何方面成为无效或不合法,应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有效性。14.3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和乙方各自的权利和补救措施,不应排除或替代各方根据法律所应有之权利和补救措施。当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行使或采取根据本合同或法律所应有的所有权利和补救措施,直至其损失得到足够的赔偿。15通知15.1对于任何通知或联络,如直接交付,在交付时视为收讫;如用传真,在发出后视为收讫,但应有收件人随后的书面确认;如用挂号信邮寄,在寄出五日后视为收讫;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方可在当地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公告的当日即视为送达。15.2除了按照上述规定发出通知和联络以外,当事人还同意,在乙方根据本合同接收该物业后,任何给予乙方的通知如果该通知写明以乙方为收件人并被留置在该物业处将被认为十分确定地发给了乙方。这种情况下,该留置的通知将被视为由乙方于该留置后的紧随下一个工作日所收到。16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发生争议时,向该物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17其他17.1本合同未经当事人各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17.2本合同所提到的任何当事人应包括该当事人的继承人和受让人。17.3本合同共有附件3份,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7.4本合同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详细阅读了全部条款并理解其含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签署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17.5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时生效(若乙方系自然人,则乙方无须加公章,乙方签字后生效)。17.6本合同在乙方签署同时签定桂林临桂区XX地下商业空间管理规约。(本页为物业租赁合同的签署页,本页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开户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地:附件一:商铺平面图、移交设备清单附件二:规范经营、文明经商公约附件三确认单市民公园地下商业物业规范经营、文明经商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树立具有一流服务水平的商业形象,维护市民公园的商业信誉,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商业经营规范化、文明化,本着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订立本规范经营、文明经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地下商业物业管理的原则是“以人为本、服务为先、规范管理、活而有序”。

第三条:公约是所有经营者及其所聘人员(以下简称经营者)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任何违规行为都将按规定受到处理。

第二章市民公园地下商业物业交易经营行为规范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经营者在商品销售中必须认真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合法经营,严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注册图案、伪造专利和冒用厂名、厂地等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及无中文标识的商品。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和虚假广告,不准强买强卖。

第七条:商铺所售商品必须统一使用由物价部门制作的三色标签,要求每品一标。经营者出售商品后须提供一物一证信誉卡;出售商品如有质量问题,须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责任,并服从消费投诉裁决,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第八条:经营者应通过正常渠道提出合理要求和建议,严禁聚众起哄和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的商场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九条:经营者必须服从物业管理人员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上岗必须保持服装仪容的整齐与清洁,用语文明、态度亲切,佩戴胸卡、持证上岗。

第十条:在交易过程中如发生矛盾应友好协商,禁止使用一切对顾客不礼貌或蔑视顾客、挑逗激怒顾客的语言及动作。

第十一条:严禁在商铺内外打牌、赌博。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应缴费用。

第二章商场商品陈列、出售规范

第十四条:商铺内商品陈列必须整洁、美观,随时整理货品、检查标签,经常更换陈列方式;商铺出样的模特、道具及特价等不得放置于商铺门线外。第十五条: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更改合同约定经营范围,不准销售无证音像制品、淫秽书刊、管制刀具、药材、烟花爆竹等商品,不得从事测字、算命等迷信活动。

第十六条:商铺内陈列、出售的化妆品及食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并办妥相关手续;因出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化妆品及食品造成人体伤害的,经营者将承担刑事和经济的一切责任。

第十七条:不得随意张贴广告宣传品,POP广告(商品促销信息、商铺转让合作信息、招聘人员信息)由物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并张贴于指定位置,使用者需按规定支付相应费用,不得使用“出血价”、“跳楼价”、“最低价”等忌语。

第三章基础设施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经营者承租的商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结构,不得私自分隔,不得改变商铺用途。

第十九条:经营者用电应按照规定的负荷,以确保用电安全。

第二十条:商铺装修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交付租赁保证金、装修押金和物业管理费,经批准后方可施工;装修电工必须持有电工上岗证;装修项目不得超越批准范围,装修时间按管理部门的规定,装修结束须报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商业街内的消防器材及设施除遇突发事件和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和挪作他用。

第四章商场卫生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必须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可耻的社会公德,商铺内必须做到窗明地净、门内达标、门前“三包”;配合商业街实行垃圾袋装化;严格遵守“七不”规范,不向水房水槽内倾倒饭菜、茶叶等,自觉保持公共环境卫生。

第二十一条:商铺装修必须在室内进行,防止异味及刨花、木屑洒落飞扬,建筑垃圾应运送到指定场地统一处理,装修结束必须做到工完、料清、场地清。

第五章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被视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即时通知终止租赁合同:

1、未按规定期限完成装修或未按规定期限正式开业的;

2、未经甲方同意将商铺转让、转租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变相转让、转租的;

3、由于违法经营受到工商部门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

4、在合同期内被工商、税务、技监、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查获违规经营达两次的;

5、严重违反本公约及商业街有关规定、制度,经物业管理单位累计三次书面整改通知的;

6、经营者严重违反安全防范责任书上的有关规定的;

7、损害顾客权益被有效投诉、检举累计达三次的;

8、经营者实施其他严重影响商业街形象及利益的行为的;

9、由于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由于其他客观原因(如严重疾病等)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

11、经营者在商业街内打架、斗殴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12、经营者严重不服从物业管理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13、经营者抗拒管理,诋毁、威胁、殴打物业管理人员情节恶劣的;

14、经营者私截顾客财物的;

15、经营者出售有损国格、民族尊严及带有政治色彩的商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所聘人员、往来业务人员在商业街内的违规、违纪行为视作经营者的行为,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公约的解释权属桂林XX公司。进场确认单:_:_经营业种:_电话:_依照主合同约定,应于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