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生产(试运行)申请报告的编制要求(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市政府第2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13号)。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试生产(试运行),环保部门收到申请后,经现场检查,确认项目的环保设施已按要求实施,批准试生产(试运行)。此时项目可进行试生产(试运行)。
建设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提交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申请报告(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环评批文(复印件),试生产(试运行)申请报告要求如实反映项目的整体情况和环保设施的实施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和性质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名称及性质(独资、合资、国有、民营、集体、股份制、其他)建设项目性质(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变更)
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
2、环评文件审批
………….年……月由……………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海市环保局批复文号).
3、项目主要内容
项目主要内容应包括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总投资,其中环保投资;
主要产品名称,设计生产能力或规模、功能;
主要原材料、燃料的名称和用量,用水量、排水量等;
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
主要辅助设施,如锅炉、变电站、泵房、空压站、冷却塔等;
绿地面积,绿化率。
二、环境保护设施概况
环境保护设施概况应反映环保设施名称、类型、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能力、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废水,包括生产废水、放射性废水、生活污水,内容应包括废水总量,共有
几套废水处理设施,每套设施的处理工艺,预期处理效果,处理后废水的排放方向,如果纳入市政污水厂或纳入合流污水总管的应提供市水务局排水处排水接管许可审批表或纳管证明;如果纳入工业区内污水厂的应提供工业区管委会出具的纳管证明。
废气,包括工艺废气、锅炉烟气,污水处理臭气,厨房油烟气,以及其他有
害于环境,有害于健康的各种废气,内容中应包括各种废气的处理工艺,各排气筒的位置、高度、排气量等。
噪声,应反映噪声来源,噪声源的位置,降噪措施(如避振减振,封闭,吸
声隔声等)。
固体废物包括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废渣,废水处理污泥,废气处理粉尘,
炉渣、电磁辐射、放射性等,重点是国家定义的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包括企业内部循环利用,委托其他单位综合利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无害化处理处置,凡是委托其他单位处理处置的均应提供委托合同,如属危险废物,接受危险废物单位必须具有上海市环保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如果危险废物接受非本市企业,还必须提供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的证明。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机构,包括人员安排及培训,检测仪器、监测设备的配
置、落实情况;环保设施管理维护制度、环保设施岗位操作制度、突发事故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制度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
三、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
对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找出存在的问题(包括工程问题和管理问题)和差距,为使环保设施和主题工程同时投入使用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应包括具体整改内容,实施责任人,时间安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