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是: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家庭不拥有较大财产收入,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低保户申请廉租房条件,具体如下:
1、已经向民政部门连续六个月以上;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3、家庭人数为两个人或者两个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