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勘查、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进行工程验收。分项工程验收,施工单位报监理部,专业工程师根据所含检验批验收单核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甲方召集施工、监理、甲方、设计、勘察五方代表组成验收小组。在监督站监督下,由甲方主持。施工宣读竣工总结报告,监理宣读评估报告,各方根据现场查看和资料情况代表本方表态及提出需整改的意见,会后要提交书面认可书。如果在验收的时候发现了问题,就要及时解决问题。并且最后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的报告,由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共同参与,如果质量合格了,才会发出竣工的报告。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