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人卖房违背了本人意愿,属于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受让人可以保留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可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
非本人卖房无效,善意受让人可以保留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可请求赔偿。
非本人卖房无效,善意受让人保留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可请求赔偿。
法律分析
非本人卖房这一行为完全违背了本人的真实意愿,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所有权人不予追认,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当属无效。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时,所有权人无权要求恢复原状,受让人应当对房屋善意取得,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拓展延伸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确认?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确认。首先,合同的签订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合同的形式、内容和主体的合法性等。其次,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并且在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达成合意。此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以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最后,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诉讼或仲裁,来确认合同的法律效力并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总之,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确认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合法性、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合同条款的明确性以及法律途径的有效性等因素。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受让人在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情况下,可以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然而,如果非本人卖房的行为违背了所有权人的真实意愿,其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在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时,所有权人无权要求恢复原状,但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因此,在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时,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合法性、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合同条款的明确性以及法律途径的有效性等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