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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财物罪已经实行的新规定是什么?

2024-07-01 来源:星星旅游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将应上缴国库的罚没财产以单位名义或其他名目分配给个人的行为;对违法当事人处以罚金、没收财产的权利仅限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行使罚没财产权;对于私分罚没财物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区别于个别贪污罚没财物行为。

法律分析

一、私分罚没财物罪定义

私分罚没财产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入国库的罚没财产以单位的名义或者以集体的名义或者其他巧立名目分配给个人的行为。

罚没财产,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行为人进行的财产处罚,依国家规定罚没财产属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额及时上缴国库,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截留、私分。

对违法当事人处以罚(款)金,没收财产,只有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行使罚没财产权。

二、私分罚没财物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法将罚没财物使用权转付给个人的定性处理。有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将罚没的计算机、摩托、汽车等交付个人使用,既未正式过户给个人

对此,从学理上看,我们认为宜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

(1)凡属大面积地或持续而长期地将此罚没财物私分个人长期使用,且任随个人处置或带回家私用者,此类情况,其虽无所有权之名,但已有所有权之实,对此单位,可以考虑以私分罚没财物罪论罪;

(2)凡属偶尔私分部分罚没财物给部分职工使朋,或虽然是大面积地调拨私人使用,但主要作为公家配发给个人的办公用品使用者,不宜按私分罚没财物罪定性处理,而宜按一般行政违法处理。私分罚没财物罪量刑标准

2、要注意将单位的集体私分罚没财物行为,与个别负责人或个别经手人私下贪污罚没财物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应按贪污罪处罚。

结语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将应上缴国库的罚没财物以单位或集体名义分配给个人。私分罚没财物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依法应予以惩处。根据刑法第396条和行政处罚法第58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根据私分罚没财物的数额大小,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刑罚。对于私下贪污罚没财物的行为,应按照贪污罪的相关法律进行处理。在具体情况中,应根据行为人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确保公正、合理的定性和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