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普通房屋买卖合同的区别在于,除了当事人自己约定的内容外,合同还受到房改政策的限制,这并不完全等同于按市场价支付对价。由于房改交易涉及我国现行的房改政策,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判断是否受理房改引发的纠纷。如果说纠纷的核心和焦点是房改房买卖,则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法院在办理购房保证金、购房款、过户手续、产权证等房改政策时,应当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