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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请假到生单位能开除吗

2024-07-01 来源:星星旅游

本文介绍了《劳动法》对于女职工的保护规定,包括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同时,文章也提到了用人单位非法解雇怀孕职工所付出的代价,以及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最后,文章回答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争议的问题,包括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个体工商组织与雇工之间、国家机关与工勤人员之间等类型的劳动争议。

法律分析

如果签署劳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则不允许违反合同规定。否则,将被要求支付违约金。

由此,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可见,国家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女职工的法律保护是十分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怀孕女职工一旦遭到违法解雇,一直到哺乳期结束将难以找到工作,生活来源难以保障,因此国家禁止用人单位在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一旦非法辞退怀孕职工,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很大的。

员工被迫辞职有劳动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签订后,经协商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都会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28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哪些争议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1、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个体工商组织(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工、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这是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她们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得到必要的医疗保健和保护。

然而,用人单位确有合理理由与怀孕女职工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需符合相应的法律程序。例如,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或者因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因此,用人单位在决定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并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签署劳务合同后,若违反合同规定,则需支付违约金。对于女职工,国家有特殊的保护措施,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用人单位非法解雇怀孕职工将付出代价,因为一旦遭到违法解雇,女职工将难以找到工作,生活来源难以保障。因此,国家禁止用人单位在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并规定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包括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争议,个体工商户与员工之间的争议,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员工之间的争议,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员工之间的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法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九条 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经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档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