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方面:
过失投放毒物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危险物品肇事为一般主体,从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况看,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职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过失投放毒物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对这种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严重的中毒事故。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危险物品肇事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本身则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一、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过失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标准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标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