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服务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责任有哪些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办理特定事务,他方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负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报告、转移利益、损害赔偿的义务。委托人负有支付费用和报酬、赔偿损失的义务。
首先确定原被告的双方关系。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鉴定所出具的鉴定费发票、鉴定物品明细和鉴定证书,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委托鉴定关系,且属于有偿委托。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应尽谨慎注意义务,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予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合同解除】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合同终止】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五条【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九百三十六条【受托人的继承人等的义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