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应当向居住地 公安派出所 或者警务室提交本人居民 身份证原件 和复印件,非首次办理居住证的工本费20元。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一)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 劳动关系证明 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二)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要提供 房屋租赁合同 、 房屋产权证明 文件、购房合同或者 房屋出租人 、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业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三)以连续就读唯有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可就读的材料等。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