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为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支出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该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集中采购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按现行法律法规实行会员制的金融交易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决策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国有金融企业应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企业相关负责人以及财务、法律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公司集中采购活动进行决策管理。国有金融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可列席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会议。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企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
(二)确定企业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三)审定采购计划并审查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审议对业务活动和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采购事项;
(五)采购活动中涉及的其他重要管理和监督事宜。
第八条 国有金融企业可指定具体业务部门或根据实际设立集中采购日常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集中采购活动。根据集中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国有金融企业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外部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