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一方在企业的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能够由离婚双方协商,由一方将合伙财产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方,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另一方能够成为合伙人。如果合伙企业的出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