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如果水库属于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搬迁补偿标准
为: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
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2、
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被征
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由工程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标准。《大中
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
例》第十三条规定,对农村移民安置进行规
划,应当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遵循因
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
原则,合理规划农村移民安置点;有条件的
地方,可以结合小城镇建设进行。法律依
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条例》第十三条对农村移民安置进
行规划,应当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遵
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
态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移民安置点;有条
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小城镇建设进行。农村
移民安置后,应当使移民拥有与移民安置区
居民基本相当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
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
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
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
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