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明确了“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定义和标准。其中,“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而“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工资。但需注意,某些情况下的减发工资不属于“克扣”,如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厂规厂纪批准、经济效益下浮等。同样,“无故拖欠”也不包括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一款所指“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其法定标准和特定的含义。所谓“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拓展延伸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规定及适用范围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是指雇主未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用工制度。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雇主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然而,这并不包括一些特定情形,如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未按规定提供劳动、劳动合同终止等。此外,根据具体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还可能存在一些特殊规定。因此,劳动者在遇到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况时,应当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于雇主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有其法定标准和特定含义。在正常情况下,雇主无正当理由扣减或超过规定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均属违法行为。然而,根据法律规定,有些情况下并不包括在克扣或无故拖欠之列,如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约定、厂规厂纪批准等。劳动者在遇到无故拖欠工资时,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