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担保、责任和公司对外投资的规定。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担保的程序和限额,股东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对外投资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限额,同时不能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法律分析
一、公司法关于股东担保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关于股东担保的规定是,公司可以为他人或者股东提供担保,但应遵守特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股东担保承担什么责任
股东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给公司担保不违法,不违规,但是不被认可,没任何意义,只是必要的保险措施。银行等机构是不承认这种担保的,一般要完全不相干的第三方介入才算是真正的担保。
三、公司对外投资有什么限制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如下: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及单项投资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对外投资也叫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企业法人财产对外投资,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股东的行为。
结语
股东担保是公司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为他人或股东提供担保,但必须遵循特定程序。股东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股东担保在银行等机构中并不被认可,一般需要第三方介入才能得到承认。此外,公司对外投资也受到限制,必须遵守公司章程规定,并且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些规定都旨在保护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v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v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