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并不属于债权人的范畴。担保人只有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方具备债权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说债务人的行为侵害了担保人的“债权”。因此,担保人不能成为撤销权行使的主体。
一、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是否权有追偿权
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有追偿权。担保作为担保方式,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先后享有两项重要权利:
1、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律原因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2、追偿权,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放弃专属担保人的抗辩权,或者放弃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债务人也表示放弃,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享有追偿权。但保证人放弃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债务人未表示放弃的,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得享有追偿权。
二、担保债权人行使担保权的要求是什么
担保债权人行使担保权的要求如下:
1、注意保证期,合同中一般有保证期的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全期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是实现一般担保权的前提程序;
2、担保人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有担保责任,债权人在担保期内无所作为,担保人将免除担保责任;
3、债权人在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时,可以将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
4、债权人在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可以单独向担保人提起诉讼。
三、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担保人怎么办
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并不能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担保人应先清偿全部债务,再向借款人追偿,并要求借款人返还保证人承担的全部债务。这也是依法建立担保人制度的意义所在。无论采取何种担保方式,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都应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提供一般担保时,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担保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