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符合一定条件可以生效。
1、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有权决定以公司财产为其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在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根据高院判例推论,公司董事会应有权决定对股东提供担保。不过高院同一判例又认为,“
3、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目前最高法院判例认为董事会无权决定对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的担保。当然,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无权决定该类担保事项。
3、公司对股东的担保无效时,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责任范围视具体情况而定。
目前我们国家现在对于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没有做出一个实际的缴纳方面的规定,但是也需要了解到的是,如果说股东在日后出资过程当中存在着出资不实的情况,发生一些公司债务生产是需要连带清偿的。
一、法定代表人的限制
(一)身份限制
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法定代表人如果以其自身名义所实施的行为,且该行为非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那么该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则上应由其个人承担。
一般来讲,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只有以该企业的名义,代表该企业作出的行为,方由该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重大事务限制
本文所述企业的“重大事务”包括将企业资金出借给他人、向其他企业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等;对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重大事务”方面进行限制,主要依法通过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从而实现该目的。对此,公司法亦存在相应的规定,具体如下: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将企业资金出借给他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三)关联交易限制
法定代表人依法由董事或经理担任,而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四)忠实与勤勉义务的其他限制
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而除前述情形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尚不得有包含以下行为在内的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