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妇女的人身自由的方式有:1、禁止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2、禁止拐卖、绑架妇女;3、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积极履行保护职责;4、由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