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的婚姻自主权是妇女按照法律规定,自己作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和干涉的具体人格权。
(1)侵害订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如包办他人订婚,强迫他人订婚或不订婚,借婚约而侵害他人权利,等等。
(2)侵害结婚自主权的行为。如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禁止寡妇再婚或强迫寡妇成婚,干涉男至女家落户,干涉父母再婚,一方当事人强迫另一方当事人与其结婚,干涉不婚者成婚,妨害婚姻登记等行为。
(3)侵害离婚自主权的行为。如强迫他人离婚,强制他人不准离婚,欺骗离婚,一方当事人的单位采取行政措施不准离婚,采取集体上告,联名上访、败坏对方当事人的名誉和人格等方法强迫不准离婚,等等。
对于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受害人主张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责任和赔偿责任的,任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但也可以采取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
一、包办婚姻被家暴如何维权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公民有权依照法律和自己的意愿决定结婚和离婚,任何人都不得横加干涉和强制。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入婚姻的违法行为。我国《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民法典还规定,包办、买卖的婚姻都属于可撤销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如果是受胁迫的一方提出撤销婚姻请求,应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暴力”,主要是指使用捆绑、吊打、禁闭、强抢等手段,使被干涉者不能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暴力干涉”是构成本罪的主要特征,没有使用暴力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暴力行为,不足以干涉被害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不构成本罪。需要指出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在没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对于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再婚被孩子拒绝如何解决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依法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包括婚姻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婚姻自由是指公民自主决定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不允许任何其他人强迫、安排或干涉,即自然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何地结婚,采取什么仪式结婚等;由公民自由决定,不受强迫、包办和干涉。根据婚姻的具体情况,婚姻自由可分为初婚自由、再婚自由和再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合法存在的婚姻当事人在夫妻关系破裂、不愿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可以自主决定解除婚姻关系。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离婚、再婚和婚后生活。